世界周刊 2011年9月25日 问答

问答 1.


问答 1.

延签证被拒上诉 申请EB-1A有两难

一位演出者问:

我以表演签证(P-3)来到美国,签证到期日为2010年6月。我在2010年5月递交申请延期,但在2010年12月被拒。我的律师已提出上诉。目前我有意申请杰出表演人才的类别,并在美国调整为永久居民的身分。我是中国戏曲团的关键成员,这里的中文报纸曾评论过。我们也在中国的电视节目中赢得35岁以下演员组的全国性奖。我以这种类别获得绿卡的机会如何?

李亚伦律师答: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第一个问题将是,你是否属自己担保自己拿绿卡的杰出人才(EB-1A类别)。我对你的情况知道的不够,无法下评论说你是否有机会,但可向你解释移民局的要求标准来决定像你这样的人是否符合资格。申请人如果没有得过重要的奖项,如奥斯卡奖、普利策奖或诺贝尔奖,就必须递交下列种类中的三项资格证据:

在你声称杰出领域内所收到的国家级或国际性认可的奖品或奖励文件;在你杰出类别领域内的协会成为会员的文件,此会员的资格要根据国家级或国际性认可的专家来判定,是否其杰出成就达到成为会员的资格;在你声称领域内的专业、主要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刊登过有关你成就的资料;你独自或与他人联合当裁判、评论与你相同或相关领域内他人成就的证据;你的艺术原作对你的领域提供过重大贡献的证据;你的学术文章著作、刊登在你领域内的专业、主要出版物或其他各大媒体上的证据;在你领域内的艺术展览中展示过你作品的证据;证明你以主角或关键角色公开表演过及名声显赫的证据;证明你领取高薪或明显地高于同领域他人的报酬薪资的证据;表演艺术界商业成功的证据,如票房收入、唱片、录像带、光盘或视频销售额。

如果上述标准不适用于你的职业,你可以递交类似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资格。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说,至少要达到上述三项的最低资格要求,但并不意味著这样案件就会被批准,因为移民官员会一起审核你的证据,来作最后的判决,以确定是否你已经证明你在国内或国际上受到好评,且你的成就在你的领域中属少数的顶尖人物之一。

你第二个问题是你是否能够在美国调整身分。即使你的律师已为延期被拒案提出上诉,且移民局一般不会对上诉未决的申请人采取不利的行动,但仅凭提出上诉,移民局不会认为你有合法身分可留在美国调整身分。但是如果你上诉赢了,从你非移民签证到期一直到上诉的这段审理时间将成为合法期。若没赢,你的非移民合法身分,在移民局的2010年6月签证到期日即过期。对于职业移民的案件,只要调整身分申请(I-485)是在非移民身分结束后的180 天内递交申请,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仍然允许申请人申请调整身分。不幸的是,你的2010年6月的180天已超过。

此外根据法律,于1997年4月1日后,非移民身分逾期居留超过180天或一年的人,会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准再入境美国的惩罚。这个时间将从你及时申请延期或转换身分被拒的日期开始起算。你的案件,将从2010年12月你的案件被拒开始算起。从2010年12月起算你的180天已过的事实意味著,即使你离开美国去领事馆办理批准的特殊人才申请,你会受到不准再入境的惩罚。请注意,你如果是245(i)条款的受益人,即大多数非法移民在支付1000美元罚款后,若能证明在他们在2001年4月30日前递交过移民签证申请或劳工纸申请,且于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国,仍然可以不用离境在美国调整身分。

这是你建议做杰出人才类别案的两个未能解决的问题。也许你应该与你的律师讨论,看看是否有为你递交杰出人才案的价值。如果你的律师认为成功的机率不强,你或许应该探讨是否有其他方式可留在美国。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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